《通知》指出,實現藥品可追溯是企業的法定職責和主體責任,全省各級食品藥品(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重點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鼓勵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完善藥品追溯體系,逐步形成全品種生產、流通到使用全過程完整追溯與監管鏈條,推動和引導企業積極運用福建省食藥監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平臺,實現藥品的追溯和共享;同時,優先將特殊藥品、基本藥物、醫保報銷藥物等消費者普遍關注的產品納入追溯體系,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藥品追溯體系全覆蓋。
《通知》要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根據相關法規和國家制定的追溯標準體系,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應當按照藥品質量管理規范(GMP或GSP)要求對各項活動進行記錄,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同時,鼓勵企業通過藥品追溯信息平臺實現追溯信息存儲、交換(平臺可以自建或采用第三方技術機構的服務),確保自建追溯系統或第三方平臺系統與全省“藥品追溯監管系統”對接,實現藥品追溯監管數據自動上報。
《通知》還強調,全省各級食品藥品(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快部署和推進本轄區藥品追溯監管具體工作。比如,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指導,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鼓勵全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加快建立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及時準確地記錄、保存和傳遞藥品追溯數據,鼓勵企業采用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采集、記錄和保存追溯信息,實現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當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要確保藥品可召回、責任可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