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開始實施,與其配套的五大規章也在8月1日正式施行,包括《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和《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在配套實施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對于農藥標簽的規定相較于以往有哪些變化呢?
1. 農藥標簽可追溯:農藥變現必須加以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以條形碼、二維碼等形式標注,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格式及生成方式,將由農業部統一編制,各企業印制,做到一瓶農藥一個碼。
2. “限制使用”要醒目:將原來的劇毒、高毒農藥和高風險農藥產品,統一改為限制使用農藥,必須標注“限制使用”字樣,以紅色標注在農藥標簽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其單字面積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
3. 安全標識要清晰:標簽標注的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名稱及其含量和毒性標識應當清晰醒目。貯存和運輸方法應當標明“置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貯存”等警示內容。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咨詢電話。
4. 毒性分類精細化:農藥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個級別。
5. 禁止直接使用原藥:除登記批準允許直接使用的除外的,原藥(母藥)產品一般不得直接使用。原藥(母藥)產品應當注明“本品是農藥制劑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農作物或者其他場所。”